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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272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弄**号。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7月因盗窃被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窜至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65号阿胜次坞打面馆内,将收银台壁柜上的硬币偷走,共计约一百余元人民币。

2、2020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窜至诸暨市暨阳街道赖子鲤鱼老店土菜馆内,将收银台里的硬币偷走,共计约七十元人民币。   

3、2020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华某某窜至诸暨市望云西路111-103号好洁口腔诊所,从诊所内吧台上取得一个车钥匙,并使用车钥匙将何某甲停在诊所门口的浙D9****白色宝马车打开,从车内窃得三百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何某甲、周某某、何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案发地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彭校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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