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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华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无业。被告人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9月14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华某某因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周明明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二楼**童装店内乘隙盗走收银台下方黑色女士挎包内现金4460元,后逃离。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全额退出赃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等:被盗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秀珍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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