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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烧烤店员工,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13年4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华某某**海鲜烧烤店工作时,见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店门口的电动自行车影响生意,故将该车推行至隔壁,并趁机将朱某某放于电动车内的鱼竿一根以及苹果牌iPad mini5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750元)窃走。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平板电脑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另华某某于案发后向朱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华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17日22时许,其将一辆电瓶车停放于嘉定区**烧烤店门口,次日晚上发现放于车上的一根鱼竿以及放于电动车坐垫下的一部iPad mini5被窃。

3.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光盘,现已随案移送的情况。

4.监控录像截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华某某处扣押涉案iPad mini5平板电脑一台,现已发还被害人。

6.价格认定结论书、购买记录截图等,证实涉案苹果牌iPad mini5的价值。

7.谅解书、收条,证实华某某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8.人口信息查询页面,证实被告人华某某的身份信息。

9.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均能印证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炘

检察官助理:张  倩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7213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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