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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盗伐林木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4〕11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村**组,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8月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冬至2013年冬的一年间,被告人华某某雇佣赵某某等村民在老周佛公路及老陈河一带国有林区内盗挖五角枫,盗挖五角枫树苗515株,其中胸径5公分以下幼树314株,6公分及以上五角枫201株,折合立木蓄积4.1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现场勘查方面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华某某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保护森林的法规,擅自盗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晓楠

2014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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