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道**庄**村。2020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华某某因建房问题与平邑街道**庄**村的孟某某素有积怨。2020年8月7日9时许,华某某酒后去往自家新宅时,见孟某某与李某某坐在**庄**村李某某家门口闲聊,华某某自述想起曾被孟某某家属多次辱骂,遂从新宅拿一把铁锨返回至李某某家门口,持铁锨连续击打孟某某身体,将孟某某打倒在地。李某某将华某某拉开并夺下铁锨,华某某离开。经鉴定,孟某某外伤致右侧第2、3腰椎横突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鉴定;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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