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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强迫交易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经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3日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相关规定于2019年6月11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凌晨,姜某某、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从长春市二道区发电设备液化气站(润德液化气站)购得约6吨液化石油气、丙烷后,驾驶两辆厢式货车运往吉林市销售。期间,刘某某驾驶的厢式货车行至吉林市船营区虎牛沟高速桥附近发生故障,刘某某将车辆停放在路边锁好后离开。被告人华某某得知此事后,通过电话将姜某某找回。而后,被告人华某某以姜某某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向相关部门举报为由,对姜某某言语威胁。强行购买液化石油气4432公斤、丙烷1289公斤,并将上述液化石油气、丙烷运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林市万森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航道处液化气站进行抽取。抽取后,姜某某收到吉林市万森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的货款人民币29,0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手机一部

二、书证

1.抓捕经过和办案经过;

2.账目表和收据;

3.情况说明;

4.营业执照;

5.支付宝、微信****;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户籍信息。

三、证人王某某、某某甲、梁某某、于某某、某某乙、崔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单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四、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五、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六、辨认笔录

七、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行购买他人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纯富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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