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后潜逃,2019年10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以帮被害人李某某找稻草为由,将李某某骗至**村**桥下南侧土坡上,把李某某摁倒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实际羁押地:辽宁省看守所医疗分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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