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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西华头村华某乙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期间,被告人华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会员账号及密码后,提供给黄某某等人投注赌博,并从中结算赌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

到案后,被告人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军强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西华头村的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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