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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88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现住慈溪市****村**。2009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慈溪市孙塘北路香巴岛饭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南二环与孙塘路交叉口提香公寓门口处停车后,与徐**发生争吵,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华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80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卡口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呼气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具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候审(联系电话:1826862****)。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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