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6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6时28分,被告人华某某饮酒后驾驶陈某某(同车)所有的川A*****小型轿车,在简阳市**街道办**路南段***号外路段时发生碰撞道路护栏的交通事故,陈某某欲寻找别人顶包未果,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华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经检验,被告人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3.9mg/100mL。经查,被告人华某某持有C1驾驶证。
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测报告,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德强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四十四页,散页 页,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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