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6时许,华某某酒后驾驶苏F*****号机动车自郭庄行驶**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华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5.4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炯琛
附:
1.被告人华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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