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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滑县****村村委会会计兼组织委员,河南省滑县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EB****小型轿车沿306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7KM+80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位某某驾驶的豫E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警过程发现华某某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滑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华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现场照片;2.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现场图,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党员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讫凭证,送达回执,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3.证人毛自蕊的证言;4.被害人位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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