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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4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JJ1****的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千灯湖维多利亚酒吧出发,途经灯湖西路、海八路、佛山大道,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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