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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9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12197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务工,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路**委**组。2009年12月17日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致和街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1日被逮捕,同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华某某通过向他人提供照片,伪造宋某某A2驾驶证一个。2018年1月22日12时19分许,驾驶鲁******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西外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核查,被告人华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倩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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