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柴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某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柴某行委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大柴某行委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大柴某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大柴某行委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柴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华某某驾驶陕A*****号一汽奔腾牌普通小型客车,沿德小高速(S20线)由东向西行驶,当日17时左右,车辆行驶至德小高速(S20线)325km+50m处时,驶下路基后跌落到道路涵洞,造成乘车人华某某A、王某某(系被告人华某某的父母)二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进行鉴定,事故发生时陕A*****号车行驶速度为119公里每小时,被告人华某某驾驶车辆时存在超速驾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大柴某行委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施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陕A*****号一汽奔腾牌普通小型客车(已返还被告人);2、书证:被告人华某某的正侧面照片和基本情况一份,人员电子档案查询结果一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和情况说明各一份,被害人华某某某、王某某人员电子档案查询结果各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四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3、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某的证言一份;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一份;5、鉴定意见:肇事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书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发生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一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柴某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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