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华月琴,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8********,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萧县**院财务股副股长、股长,安徽省砀山县人,住萧县**花园**栋**室。被告人华月琴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日指定本院管辖,泗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华月琴涉嫌贪污罪、行贿罪,分别于2020年9月9日、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华月琴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事实
2008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华月琴担任萧县**院财务股副股长、股长期间,负责代发职工绩效、代扣个人所得税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篡改账目、虚报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4993597元(以下币种同)。
(一)2008年1月,被告人华月琴以医院评审费的名义领取60000元现金支票,但时任出纳会计孙某某在做账时,将被告人华月琴往来账60000元误记为6000元。被告人华月琴发现后,通过调整科目汇总表中相关科目发生额的方式将账目调平,从而将54000元据为己有。
(二)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华月琴在代发医院行管科室绩效工资的过程中,采取调整绩效工资分配系数的方式截留所代发人员的部分绩效工资55019元,并将此款非法占有。
(三)2013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华月琴在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过程中,采取多扣少缴的方式截留公款;采取调整绩效工资分配系数的方式截留绩效工资。以上,被告人华月琴非法占有公款共计3905578元。
1.华月琴通过上述方式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代发的绩效工资中截留842924元,扣除2013年10月被告人华月琴垫付萧县**医院创“二甲”期间开销费用127616元,被告人华月琴非法占有公款715308元。
2.2014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华月琴与医院总务股的许某甲商议从医院账户上截留钱款转入许某甲账户。后被告人华月琴安排财务股会计张某某将截留的税款打入许某甲账户,将通过调整绩效分配系数截留的绩效工资打入自己账户(包括2016年文明创建工作路段保证金50000元)。被告人华月琴通过上述方式在发放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绩效工资过程中共计截留公款2719630元,并将此款非法占有。
3.2017年6月,因许某甲下派扶贫,被告人华月琴又安排会计张某某将截留公款打入自己账户,被告人华月琴通过上述方式在发放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绩效过程中共计截留公款490640元,扣除发放给返聘人员许某乙绩效工资20000元,被告人华月琴非法占有公款470640元。
(四)2018年6月,被告人华月琴向医院急救站站长武某某提出虚列急救站职工绩效工资通过武某某账户取出用于处理开支,武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华月琴通过上述方式在发放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职工绩效工资的过程中截留公款979000元,并将此款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会计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许某甲、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华月琴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监察委员会制作的搜查笔录;
5.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二、行贿事实
被告人华月琴为了同萧县**医院时任院长许某丙(另案处理)处好关系、工作上得到照顾及职务晋升,多次给予许某丙财物共计91000元。其中,被告人华月琴于2008年至2013年的中秋节、春节共12个节日送给许某丙24000元;于2014年至2018年的中秋节、春节共10个节日送给许某丙50000元;于2015年护士节前后,以看望的名义送给许某丙2000元;于2011年,许某丙女儿考上大学,送给许某丙5000元;于2015年,许某丙女儿出国留学,送给许某丙10000元。
被告人华月琴于2020年6月10日被萧县监察委员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事实,并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许某丙、程某某、许某丁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华月琴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月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月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月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华月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月琴到案后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月琴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月琴于案发后退还大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华月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华月琴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华月琴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华月琴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3.证人名单。
4.被告人华月琴退赃款人民币640000元依法扣押、保管于宿州市监察委员会,退赃款人民币777337元依法扣押、保管于泗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冻结其理财产品2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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