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华文志,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15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文志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华文志在网络兼职平台找到一个需要提供拍摄他人拿身份证的照片或视频的业务,每完成一个并传输给买家后,买家会向其支付每个视频1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同年9月14日,在伪造其雇佣学生的身份证后,被告人华文志到韶关市浈某某南韶路新粤通大厦7天连锁酒店开房,让学生手持假身份证、假营业执照及假公司名称的贴纸录制视频,并传输给买家后,买家将15000元人民币转至华文志从其弟弟华某某处借得的银行卡内。
10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华文志在伪造其雇佣的5名学生的身份证后,再到该酒店开房,其准备让学生录制视频时,被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当场查获伪造的居民身份证5张、伪造的工商营业执照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照片等书证;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华文志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文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文志伪造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文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11月27日
附:1、案卷证据材料及卷宗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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