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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故意杀人案)_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3日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同年6月6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同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华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案发前,华某某因觉得吴某某对其态度反复,感到对双方关系走向不确定等因素,对吴某某有所不满。2019年3月9日下午,华某某从上海到义乌找吴某某。当晚21时许,二人登记入住义乌市城中西路200号假日酒店316房间。23时许,华某某在房间内欲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吴某某予以拒绝并欲离开房间。华某某遂上前阻止,并从背后将吴某某抱住,将其控制在床上,后又用手臂勒紧吴某某的脖子,直至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考虑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滞留在现场房间内,期间有自残行为。同年3月11日下午,其至假日酒店8楼试图跳楼未果,后民警根据酒店工作人员报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接警单、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监控视频、手机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海静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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