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华彬滨,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苑**号**室。被告人华彬滨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彬滨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8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9月25日再次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华彬滨利用新冠疫情期间市场口罩供应紧缺的特殊情况,通过社交软件发布低价口罩信息,采用收款后少量发货或不发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口罩款共计人民币6831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8日至3月1日间,被告人华彬滨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3000元;
(2)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华彬滨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金某甲、金某乙人民币66600元;
(3)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华彬滨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费某某人民币30000元;
(4) 2020年2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华彬滨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5600元;
(5)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华彬滨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曹某甲人民币105000元;
(6)2020年2月26日至3月1日间,被告人华彬滨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曹某乙人民币141525元;
(7)2020年2月21日至3月1日间,被告人华彬滨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6985元;
(8)2020年2月26日至3月1日间,被告人华彬滨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22800元;
(9)2020年2月22日至3月1日间,被告人华彬滨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丁某甲人民币21600元。
2.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华彬滨虚构可以帮他人低价购买安置房的事实,以收取“定金”、“手续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65000元。
3.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华彬滨隐瞒其真实婚姻家庭状况,与薛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被告人华彬滨谎称其本人经营公司并可以赠予薛某某房产,后以“过户契税”、“给工人发放工资”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18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房产赠与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金某甲、金某乙、费某某、崔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华彬滨的供述;
5.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华彬滨手机内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重婚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华彬滨与杜某某在本市新吴区办理婚姻登记。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华彬滨隐瞒其已经有配偶的事实,与薛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无锡市新吴区**世家**号**室。期间,被告人华彬滨与薛某某至无锡市**婚纱店拍摄婚纱照,并在无锡市锡山区**苑大酒店、新吴区**酒店等地,举办婚礼及多场答谢宴。2020年1月,薛某某在无锡市妇幼保健院生育双胞胎女儿。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华彬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物证结婚请柬及假冒不动产权证;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婚姻登记记录、医院病历资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滕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华彬滨的供述;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婚纱照、婚礼录像等视听资料;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华彬滨手机内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彬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彬滨诈骗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彬滨有配偶而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彬滨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华彬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华彬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温 瑶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华彬滨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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