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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小羊抢劫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华小羊,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里**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小羊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小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华小羊因之前租住在本市西湖区**镇**城**幢**单元**室并知晓该处合租房大门密码锁密码,通过输密码的方式进入室内,事先携带数据线一根,并在厨房内取得刀具一把,后趁被害人王某某离开其租住的房间前往卫生间之际,溜门进入被害人的房间,待被害人王某某回到房间后,通过持刀威胁、用数据线捆绑被害人双手的手段劫取被害人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0元),并胁迫其说出手机密码、支付宝密码等。后被告人华小羊发现被害人报警,遂携带被害人手机逃离现场,并利用被害人王某某手机支付宝的花呗在“花语生活”超市、“悠无限生活”超市、“家好”超市、“世纪华联”超市等地消费人民币279.9元,并套现5元,共计人民币284.9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手机一部、4枚一元硬币、刀具一把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购物小票、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伤势照片、DNA拭子采集记录、医疗证明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赵某某、厉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说明;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华小羊的供述;

5.鉴定意见:DNA鉴定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刑事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讯问等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小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小羊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华小羊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华小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辽

检察官助理:邵  励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华小羊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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