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华利,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华利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日9日至12月11日间,被华利在其租住的黄石市西塞山区****湾**号室内,容留吸黄某甲、黄某乙、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苯氨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苯氨(俗称:冰毒)。
2019年12月11日10许,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值勤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华利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徐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辨认笔录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利在其住所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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