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华兴,曾用名:华克敏,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街道**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即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即自2016年10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审查批准逮捕。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兴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华兴在大冶市**书苑强行将吕某某挟持到车内,后将吕某某带至大冶市**还建楼附近、**冶炼厂废弃房屋等地,非法拘禁吕某某二十多小时。期间华兴等人对吕某某进行了殴打、恐吓逼迫其偿还债务。
另查明:被告人华兴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华某甲、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华兴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期间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迪军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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