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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俊某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华俊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90********,汉族,大学文化,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上海*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出纳,住本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俊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5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华俊某在任*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负责上述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流转并保管银行账户U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使用其控制的公司银行账户U盾、偷用其他财务人员保管的U盾等方法,将上述三家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05.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中予以侵吞,并伪造银行流水对账单进行掩盖;私自拿取*甲公司、*乙公司备用金共计1万余元;收取*甲公司客户税款1.4万余元,但未上交,以上共计508万余元。后华俊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打赏女主播、归还信用卡欠款、个人消费等。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华俊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能对上述犯罪事实基本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甲公司、*甲公司、*丙公司营业执照、*甲公司劳动合同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华俊某系上述三家公司的出纳。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和书证,证实公安人员依法从被告人华俊某处查获现金等物品。

3.证人唐某某、余某某的证言,以及*甲公司出具的《华俊某侵占资金明细表》、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华俊某利用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金的事实。

4.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华俊某侵吞公司钱款的数额。

5.被告人华俊某的供述,证实其利用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金的事实。

6.户籍信息、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华俊某的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俊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俊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俊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华俊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四册,审计报告一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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