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千某某危险驾驶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公民身份证号2308261977********,朝鲜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桦川县**乡**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2月24日

拘    留

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办理案件流程

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9日22时10分,被告人千某某酒后驾驶黑D****5号白色北汽小型轿车沿佳木斯市建国路行驶至东风区政府门前时遇佳木斯市交警支队东风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民警发现千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千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民警将千某某带至佳木斯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待检。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证据清单

1.​ 书证:被告人千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2.​ 被告人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坦白

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2,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川县**乡**村**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鹤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