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门市蓬江区**镇**市场**补习社**,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街**号,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9月20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某找到被告人区某某,希望其帮助自己的孩子办理学位入学。被告人区某某得知该情况后,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提供人民币20000元疏通关系。在被害人答应后,被告人区某某又以此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00元,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在被害人要求下,被告人区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收条及原谅书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提取、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小敏
检察官助理:陈海华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92900****。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含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