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004号
被告人区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区某某以介绍女朋友给被害人董某某认识为由,通过QQ将其虚构出来的女子“张某某”介绍给被害人认识,并以“张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后假装与被害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被告人区某某扮演的“张某某”多次以患病治疗、为家人买东西、手机充值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共计人民币15542.32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区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QQ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审讯视频、手机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光盘九张。
4. 本案缴获手机一部、SIM卡一张,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量刑建议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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