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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区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409号

被告人区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1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区某某谎称可以处理交通违章,能够帮被害人周某某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取得其信用,并于2018年10月10日、11月28日通过微信收取其共计人民币12500元,后将钱用于日常花销。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区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案发后,被告人区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500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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