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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区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绰号“区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酒店。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14年被告人区某某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品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2日,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商请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经退回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区某某与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合作,以云安县**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云浮市**城**期项目的土地平整工程,因该地块上的石山属云城区**村委会下辖的五个自然村集体所有,区某某方与其中的甲村签订石山开采协议,石某某、梁某某、周某某等人则与乙、丙、丁、戊村签订了石山开采协议。由于双方签订的石山相连,被告人区某某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因石山界线问题与周某某方发生纠纷。被告人区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为夺得整个石山的平整权,多次召集人员到场造势助威,周某某方为保护己方利益亦组织保安以及当地村民到场对峙,其中2014年底和2015年底的两次对峙规模较大,双方人数近百人。在2015年底的对峙中,双方发生推搡斗殴,致使周某某方的一名保安苏某某被推倒受伤,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了木棒、铁水管等工具。两次对峙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均到场处理、劝阻。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区某某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云浮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出警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视频截图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两次纠集人员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泳鸿、黄思豪

二○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及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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