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30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1985犯流氓罪、盗窃罪、脱逃罪被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8月20日因盗窃罪(未遂)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9月10日释放;2013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同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3日由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区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医院挂号大厅附近,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外套左边口袋的一台价值1732元的小米K20手机盗走。
2020年3月30日10,被告人区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医院,趁被害人叶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外套右边口袋的一台价值841元人民币的小米8SE手机盗走,后民警当场在区某某身上查获到被害人的手机(已发还)。
2020年3月30日,侦查人员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医院抓获被告人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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