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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区某某挪用资金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区某某通过选举担任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称“**经济社”)社长,系该社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初,被告人区某某通过召开经济社社委会议表决同意将**经济社“**塘”土地606平方米以复绿方式交由关某某有偿使用,收取关某某的土地使用款共计人民币363600元,该笔款项经区某某及社委陈某甲、丁某某等人商议决定,于2016年10月21日以区某某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银行卡(账号为“62284814667********”)收取,由区某某、陈某甲、丁某某三人共同保管。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区某某未经**经济社同意,擅自将该笔土地使用款中的10万元转到自己个人的农行卡(账号为“62284514680********”),用于购买小汽车等个人使用。直至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区某某才将该10万元转回上述专门收取土地使用款的银行卡。

2020年11月23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社区办公室抓获被告人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2.证人陈某乙、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身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峰

助理检察员: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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