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7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里**号**房。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区某某为了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丙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够取得广州**集团有限公司*甲酒店的项目工程,以及为上述公司处理相关的负面言论,通过其妻子柯某某的账户以转账方式向先后任广州**集团有限公司*甲酒店、*乙酒店的工程部总监曹某某(已判刑)贿送人民币共计22.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瑶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区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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