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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区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区前亮,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前亮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0时12分,被告人区前亮醉酒驾驶桂R****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朝阳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平南县平南镇朝阳大道通泰超市路段时,由于区前亮驾车操作不当连人带车跌倒,造成区前亮受伤,车辆损坏。

经对区前亮提取血液检验,送检区前亮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05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区前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前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前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区前亮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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