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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29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澳门身份证号:7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M08******,初中文化,住澳门特别行政区**街**号**楼**座。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区某某驾驶粤ZD****号小型客车由珠海拱北口岸出入境通道入境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有酒驾嫌疑。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对被告人区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3mg/100ml。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区某某带至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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