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1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现住钦北区**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2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开始收取六合彩赌资进行赌博,并将收取的六合彩赌资部分发给被告人区善定,由区善定坐庄吃单,并返还水钱给黄某某,收取的少部分六合彩赌单黄某某自己坐庄吃单。经核实,陈某甲、杨某某等人为黄某某收取六合彩赌资,其中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陈某甲发给黄某某的六合彩赌资为65503元,黄某某输钱转给陈某甲44294元,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杨某某发给黄某某的六合彩赌资为28830元,黄某某输钱转给陈杨某某21321元。2019年10月至12月,黄某某发给区善定的六合彩赌资为50100元,区善定输钱转给黄某某30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陈某甲、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区某某、黄某某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善定、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黄某某为营利,多次收取村民六合彩赌资进行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毅
2020年3月23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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