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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桃园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匡桃园,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桃园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匡桃园在监利县**镇**闸旁边宵夜时,碰到项某某及其女友何某某,匡桃园以项某某曾将其二哥匡某甲的眼睛捅瞎为由,为逞强耍横,驾驶三轮摩托车邀约黄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尾随项某某的车辆至该镇**村**组铁桥处,待项某某停车后,匡桃园持铁锤冲至项某某的驾驶室旁胁迫项某某下车。项某某下车后,黄某某将项某某控制在地,匡桃园用铁锤击打项某某,何某某为替项某某挡铁锤,被匡桃园用铁锤砸伤右手。经法医鉴定,项某某、何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匡桃园的父母、哥哥因田亩与村民匡某乙发生纠纷,匡桃园闻讯赶到现场,冲上去辱骂、殴打匡某乙,致某匡某乙当场晕厥并送医治疗。稍后匡桃园的伯父匡某丙骑车经过,因匡桃园的三轮摩托车挡住了去路,匡某丙按了几声喇叭,被匡桃园辱骂、追打。

案发后经鉴定,匡桃园患有残留性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敖某某、匡某丁、匡某戊、匡某己、李某某、匡某庚、匡某丙、杨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项某某、何某某、匡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匡桃园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桃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桃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桃园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被害人项某某、何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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