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匡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匡某甲,曾用名匡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租住文山**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匡某甲与楼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门口,因为车辆停放问题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匡某甲用手将被害人楼某某的右眼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楼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匡某甲与楼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楼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甲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燕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匡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767****。

2、移送卷宗2册共134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6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