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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89********,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卫荣,云南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朱某某、林某某、潘某甲、潘某乙四人(另处)相互邀约偷渡出境至缅甸老街,后林某某联系驾驶员将四人从福建省莆田县运送至昆明市,到达昆明后朱某某又邀约得姚某某、肖某某二人(另处)一起前往缅甸老街。2020年6月28日,朱某某等六名准备偷渡人员到达保山市龙陵县勐糯镇,因遭到“龙镇大桥”公安边防检查站劝返,朱某某等六名准备偷渡人员返回到勐糯镇半斤坝的“武壹宾馆”留宿。当晚,朱某某等人联系境外缅甸赌场人员,让对方想办法安排车辆到勐糯镇运送其六人到南伞。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匡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让其运送六名外省人到南伞,并要求途中避开边防检查站。6月29日早上,被告人匡某某邀约得其朋友廖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驾驶2辆车,在勐糯镇“武壹宾馆”接到朱某某等六名准备偷渡的人员驶往南伞,中途为避开“龙镇大桥”公安边防检查站,经龙陵县勐糯镇、绕行施甸县旧城乡、永德县小勐统镇链子桥检查站以及山道,途径小勐统镇链子桥检查站时,被告人匡某某让其运送的六名准备偷渡的人员谎称到十里箐修高速,后通过该检查站,当日14时30分, 在途经镇康县勐堆乡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车辆和手机;

2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逃避边防检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昌

检察官助理:杨鲁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辩护人材料;

6.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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