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凌晨,在长乐区吴航街道环球国际KTV大厅内,张某某与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互殴,在该KTV888包厢内庆祝生日的胡某某闻讯后带领吴某甲、王某甲、秦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匡某某等人从包厢出来到大厅,为争霸一方,胡某某指挥上述人员将陈某某、郑某甲围住,吴某甲、王某甲、秦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人先后上前与陈某某、郑某甲发生斗殴。因郑某甲、陈某某打不过胡某某一方的人员被迫向胡某某道歉,双方停止了斗殴。随后,李某某、王某乙、秦某某、吴某甲等人先行离开现场。但因郑某甲被打后心生不满,在环球国际KTV电梯处见胡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及被告人匡某某等人在等电梯,即持匕首捅刺胡某某后逃走。胡某某为了报复郑某甲,随后下令随行的人员查找郑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闻讯后纠集了吴某乙(另案处理)、吴某甲、秦某某赶到环球国际。上述人员在环球国际KTV楼下遇到欲乘的士离开的郑某甲,吴某乙随即上前将郑某甲从的士上拖下来,随后胡某某、吴某甲、秦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及被告人匡某某等人将郑某甲围住,吴某乙、秦某某及被告人匡某某等人分别上前殴打郑某甲,因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到现场,胡某某等人才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郑某甲的陈述;
2.证人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匡某某及同案胡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匡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匡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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