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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17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重庆市潼南区政协委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监事,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匡某某经他人介绍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加入“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498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依据评价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共有发展层、A级、B级、C1级、C2级、C3级六个层级。被告人匡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然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于2017年7月左右提升至C1层级,承担宣传、培训职责;于2017年12月左右提升至C2层级,承担管理、协调职责;于2018年1月提升至最高的C3层级,承担管理、收益分配职责。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匡某某共计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45人,吸纳资金人民币22322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37400元。

2020年4月16日8时许,匡某某与张某甲等人因上述涉案纠纷相约到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正兴街派出所解决此事未果,后匡某某一行又到重庆市潼南区政协委员会,同日18时许,匡某某被带至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讯问,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匡某某向本院账户退赃3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组织、领导以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匡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匡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显凤

检察官助理:廖世洁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件若干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匡某某缴纳的34万元人民币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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