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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68********,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郎某某**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1983年9月被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0年7月因减刑提前释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6月被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994年10月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2000年被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收购赃物罪,于2003年8月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各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郎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至2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6日凌晨,匡某某乘被害人杨某甲在家熟睡之机,进入屋内盗窃棉袄一件、手机一部及现金。

2、2019年2月26日凌晨,匡某某乘被害人杨某乙在家熟睡之机,进入厨房偷吃了鱼肉,并拿起冬笋5个。

3、2019年1月27日凌晨,匡某某乘杨某丙在家熟睡之机,偷吃了厨房里的饭菜,之后进入室内准备打开房门锁时,被被害人发现而逃离现场。

4、2019年1月29日凌晨,匡某某乘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在厨房内盗窃现金100元及菜籽油、咸菜等,此外,还用竹杆将周某某的外套挑出并盗走现金150元。

5、2019年1月30日凌晨,匡某某乘被害人苏某某熟睡之机,利用梯子爬上二楼阳台,然后进入室内盗走水果一袋、糖果一斤、三包硬盒中华香烟及现金。

6、2019年3月9日凌晨,匡某某乘杨某丁熟睡之机,翻窗进入厨房,偷吃了饭菜,并盗走荸荠一袋。

7、2019年5月4日凌晨,匡某某乘被害人叶某某及其家人熟睡之机,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盗走一包硬盒中华香烟、一条裤子及现金80元。

8、2019年6月11日凌晨,匡某某乘被害人杨某戊熟睡之机,进入屋内盗走十几枚一元面值的硬币、两盒硬中华香烟、一个挎包,并到厨房偷吃了饭菜和西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匡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用电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周某某、苏某某、杨某丁、叶某某、杨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匡某某的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在半年内多次盗窃其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传林

2019年1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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