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匡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某某小名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楼**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当日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匡某某、曾某某(已判处刑罚)、余某丁等人在普安县**镇**村韩某某家用扑克牌以“挖豹子”的方式赌博,曾某某当庄,匡某某在旁帮忙,余某丁因下注赌钱与匡某某、曾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离,余某丁离开后,匡某某、曾某某也结束赌博,随后离开韩某某家。同时,匡某某电话联系任某某(在逃),让任某某带人到普安县楼**镇**村**组意图报复余某丁,任某某接电话后随即邀约赵某某(已判处刑罚)等七人驾驶摩托车来到**组寨子口与匡某某、曾某某汇合,然后双方一起到寨子里寻找余某丁。后任某某、匡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周某某家附近找到余某丁,任某某等人便持刀追砍余某丁,将余某丁左肩背部、左肘关节、右锁骨砍伤,余某丁右手腕被砍断后,由梅某某家房屋旁跳下路砍,从梅某某家背面巷道逃离,后任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离开。

经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丁体表疤痕总长度28.3cm属于轻伤二级;余某丁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属于重伤二级。

案发后,曾某某家属杨某某赔偿余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1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的照片;2.书证: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不起诉决定书、赔偿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岑某甲、黄某某、余某甲、叶某某、岑某乙、余某乙、余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因琐事与余某丁发生矛盾后,邀约并伙同他人报复余某丁,致余某丁被他人追砍,造成余某丁重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

检察官:陈  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贵州省普安县楼**镇**村**组,联系电话1888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