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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镇**村**组。2008年5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12日开始,被告人匡某某先后多次容留耒阳市大市镇集中村3组的吸毒人员梁某某在耒阳市**镇排**村**组(被告人匡某某家里)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毒品由被告人匡某某从一个外号叫“*军”(真实身份不详)的人手中购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2日23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去被告人匡某某家玩,匡某某问梁某某是否想吸食毒品,梁某某答应后,匡某某拿出一包冰毒与梁某某在卧室共同吸食。

2.2020年1月15日22时许,梁某某在被告人匡某某家玩时,看见匡某某家一楼卧室的桌子上摆了一把吸食冰毒的水壶及一小包冰毒,便与匡某某二人共同吸食了冰毒。

3.2020年1月19日23时许,梁某某在匡某某家玩时,与匡某某二人在卧室内共同吸食了一小包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坚

检察官助理:郑亚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匡某某现被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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