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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住邵东县**。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匡某某提供毒品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尹某某在其开办的邵东建*号“*箱包厂”宿舍楼二楼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0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匡某某购买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由吸毒人员曾某某带回邵东建设*号“*箱包厂”宿舍楼二楼房间。当晚,被告人匡某某吸食了部分甲基苯丙胺片剂。2019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匡某某容留曾某某在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剩余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在“*箱包厂”宿舍楼二楼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案件移送书、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尹某某、郑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赟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匡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计71页,讯问匡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3.证人名单:曾某某、尹某某、郑某某、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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