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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二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 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南省绥宁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9年,被告人匡某某在郴州结识了侯某某(另案处理),得知侯某某在非法收买他人信用卡,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在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匡某某先后从黄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等人处收购了45套银行卡及资料(上述银行卡均为一类卡,且每一套至少包含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绑定银行卡U盾、办卡人身份信息等资料)出售给侯某某,非法获利约8万元,其中:从黄某某处收购银行卡34套;公安机关抓获匡某某时,从匡某某处查获其非法持有他人的银行卡共计11张。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被告人匡某某明知侯某某将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先后将自己名下的6套银行卡出售给侯某某。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平台查询,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人以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8000元,被害人将钱分别转入杜某某尾号为6074的农业银行卡和张述阳尾号为2576的农业银行卡,次日从杜某某尾号为6074的农业银行卡将部分资金转到了匡某某尾号为6886工商银行银行卡。经查,匡某某尾号为6886工商银行银行卡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支付结算金额1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指定管辖文件等、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信息及被害人报警材料、立案决定书、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微信转账交易明细、银行卡开户信息查询资料、黄某某所收买银行卡统计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认罪认罚悔罪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侯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黄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45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玲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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