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道爵牌电动四轮车从祁东县步云桥镇由西往东行驶,至祁东县步云桥镇乔塘村3组路口地段,左转弯时遇被害人邹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迎面驶来,两车相撞,致被害人邹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6万元(其中11万元已支付),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道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2.证人黄某某、于某某、周某某、邹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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