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唐山市**镇**街**号。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9年月日向播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因案情重大负责,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匡某某将通过网络获得的暴恐视频存储于其使用的1329001****号码注册的百度网盘内。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将居住在贵州省播州区的犯罪嫌疑人匡某某传唤到案,后在匡某某注册使用的百度网盘内查获相关视频十三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审读,匡某某持有的 “93107982”、“crazyshit+theync网站精选合集上”两部视频为暴恐视频。
2、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将通过网络获得的暴恐视频存储于其使用的1512747****号码注册的百度网盘内。2019年7月19日,刘某甲在河北省唐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刘某甲注册使用的百度网盘内查获相关视频五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审读,刘某甲持有的“上”、“中”、“下”三部视频为暴恐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百度网盘信息、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审读意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匡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勘验检查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下载视频录屏、涉案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刘某甲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追究匡某某、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匡某某、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单页材料柒页,光盘柒张,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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