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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何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沅江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沅江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何某某等五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匡某某、汤某某、许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等人单独或共同在手机“乡聊”软件中开设赌博群,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3月初,许某某单独在“乡聊”手机软件上组建赌博群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70000元;

2、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26日,汤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匡某某、曹某某等人在乡聊软件上组建名为“**工作室”、后改名“老**记”赌博群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3、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7日,匡某某、何某某、许某某、曹某某在乡聊软件上组建赌博群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通过开设赌场,许某某非法获利共计218263元,汤某某非法获利20000元,匡某某非法获利30317元,何某某非法获利58740元,黄某某非法获利24278元。 

被告人匡某某、何某某、许某某、黄某某于2020年5月8日传唤到案;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有被告人匡某某、何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汤某某与同案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匡某某、汤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匡某某、汤某某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许某某、黄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匡某某、何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汤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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