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058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6********,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桥**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2日、7月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匡某某在百度贴吧、论坛上发帖子寻找在赌博网站上输钱的网友,并承诺能够帮忙追回被骗的钱款,以需先支付拒付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安某某等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9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匡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周某某追回其在赌博网站上输的钱款,但需先交拒付金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49988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2.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匡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发帖子称利用漏洞技术可以帮助被害人安某某追回其在网上玩游戏输的钱款,为取得安宁信任,匡某某安排周某某前往郑州市中牟县**镇**小区门口与安某某见面,并以需要先支付拒付金为由,骗取安某某人民币900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3.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匡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发帖子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追回其在赌博网站上输的钱款,为取得张某某信任,匡某某安排周某某在郑州高铁站附近与张某某见面,并以需要先支付拒付金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325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4.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匡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发帖子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追回其在网上被诈骗的钱款,为取得吴某某的信任,匡某某安排周某某前往淮北市相山区**宾馆内与被害人吴某某见面,并以需要先支付拒付金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640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协议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安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匡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丽
检察官助理:李凯旋
二○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匡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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