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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北京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杨某甲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116号

被告单位北京**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诉讼代表人杨某乙,男,北京**石材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单位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钟某甲,男,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上海**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道**号**大厦**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上海**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部**。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111975********,高中文化,北京**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省福州市人,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住北京市**号楼**单元**室。2016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天津经济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031977********,大学文化,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溧水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村**室。2017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82********,大学文化,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福建省南靖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镇**路**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村**号**楼**。2017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女,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111978********,中专文化,上海**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业务员,福建省厦门市人,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社**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号**。2017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北京**石材有限公司、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及被告人杨某甲、赵某某、陈某某、钟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北京**石材有限公司、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均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某甲系北京**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从土耳其进口大理石荒料业务过程中,为偷逃国家税款、获取非法利益,杨决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将上述货物走私进口。杨某甲与外商商定货物数量与价格后,要求外商制作低于实际价格的发票用于报关,以信用证支付报关货款,差额货款通过地下途径支付。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12月21日,在北京**石材有限公司21票大理石荒料进口过程中,杨某甲委托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接收外商发送的实际发票、报关发票、差额货款明细等单据,并由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负责通关、支付未申报的差额货款等。该公司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北京**石材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仍联系相关单位,按照低价格开立信用证,提供信用证价格发票等虚假单据委托报关企业进行通关,并将未申报的差额货款以地下途径支付给外商。2016年5月19日及2016年6月30日,杨某甲亦委托天津开发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同样方式进口大理石荒料2票。同时,在北京**石材有限公司以尾号2298、4104、9669报关单申报通关的3票货物进口过程中,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按照报关价格开立信用证付款,并将差额货款明细及虚假报关单据传递至上海**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该公司被告人钟某乙在明知货物报关价格低于实际价格的情况下,仍提供虚假单据办理通关事宜,并将未申报部分的货款以地下途径对外支付。

经计核审查,被告单位北京**石材有限公司采取上述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大理石荒料共计23票,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792670.21元。其中,被告单位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参与走私进口大理石荒料21票,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659578.23元。被告单位上海**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参与走私进口大理石荒料3票,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215058.16元。

案发后,天津海关依法追缴被告单位北京**石材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追缴被告单位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得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外贸发票、报关单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3、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4、被告人杨某甲、赵某某、陈某某、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石材有限公司逃避海关监管秩序,以虚假价格申报通关进口货物23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92670.21元,其中,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参与虚假申报通关21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59578.23元,上海**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参与虚假申报通关3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15058.16元。被告人杨某甲系被告单位北京**石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某某系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某系厦门**进出口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钟某乙系上海**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具体实施走私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盛国文

2017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赵某某、陈某某、钟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十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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