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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98号

被告单位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54****,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座**层**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北京**公司**,联系方式1370126****。

被告人云某,男,1977年**月**日生,北京市人,回族,大学专科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77********,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楼**门**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里**楼**门**室。现任北京**公司**。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天津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云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9月至2015 年10月间,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某在进口服装业务过程中,明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为了少缴进口税款谋取非法利润,安排公司员工以北京**公司在香港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为合同卖方,制作低于成交价格的虚假报关单据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通关。经计核,北京**公司采取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服装共计12票,涉嫌偷逃应缴税人民币431.8241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云某的供述和辩解;

4.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采取低报价格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数额人民币43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作为北京**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琦

2017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云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197****。

2.案卷材料十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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